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党章》、《廉政准则》和中央、铁道部党组、总公司党委及集团公司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确立反腐败领导体制,保证反腐败工作机制有效运作的载体,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在各单位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处党委的责任
1、统一领导全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企业工委、工程总公司党委、总公司纪委、监察处、集团公司党委、纪委、监察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部署、结合实际确定规划和目标,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
2、抓好全处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调查核实重要的举报线索和指导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4、对处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5、严格管理处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处机关干部,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加强对处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7、督促处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 处纪委(监察审计部)的责任
1、协助处党委和处领导抓好全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并负重要责任。
2、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定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4、负责组织指导全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执法监察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工作。
5、处纪委遵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精神,对处党委及其成员负有监督责任。
6、调查研究全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八条 处机关党总支的责任
1、组织指导处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监督处机关各党支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第九条 公司、项目部、段(厂、院)
党总支(支部)的责任
1、按照处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坚持每半年向处党委,纪委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
2、抓好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健康发展。
3、对党总支(支部)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检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处党委、纪委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处项目经理部党工委的责任
1、组织指导项目部所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监督项目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第十一条 处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责任
1、按照处党委、纪委、机关党总支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2、按照《廉政准则》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堵塞漏洞。
3、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检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机关总支和处纪委、监察科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定期向机关党总支、处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二条 处党委书记、处长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处党委成员、副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处属各单位、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正职和分管单位及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对其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处纪委书记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处纪委(监察审计部)部长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处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对经理部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属单位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相应领导责任。对经理部副职及分管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项目部、段(厂、院)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副职、工会主席、土木、机械总工程师的党风廉政情况及分管部门主管、分管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处机关党总支书记对处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机关党总支副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处机关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工作,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处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四章 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组织定期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党政组织。
第二十二条 处党委每年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
1、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责任的内容、实施的重要做法、效果及存在问题等。
2、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情况,包括党委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分解落实,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按要求报告,报告内容及质量,反映的重要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提拔使用、奖惩评先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政组织和责任者,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发生了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该组织和责任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 责令做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组织调整。
(五) 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责任者,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由上一级党政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处理方式给予处理。
|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已发生的违纪案件,瞒案、压案、干扰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责任范围内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其它严重问题的,应比照本责任制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处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处纪委、(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