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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效能效益,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以及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及要求
    (一)效能监察组织机构
    1、成立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处长;副组长: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成员:纪委副书记(监审部部长)、合同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设物部部长、人事部部长、工程部部长、党群部部长、处办公室主任、工会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监审部,纪委副书记(监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处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经处研究决定,委托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担任,牵头组织领导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物资、机电、财务、人事、合同、验工计价等相关人员组成(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形成由书记牵头组织,行政领导主抓,领导小组协调,业务部门主办,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新上项目应自组织机构成立后的一个月内,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并报处效能监察办公室。
    (二)效能监察具体要求
    1、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处各单位党政领导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把效能监察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不走形式、搞过场和阶段性突击;要在突出实效和管用上下功夫,使效能监察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2、处开展效能监察由监审部协助领导组织实施,纪检、合同、财务、人事、设物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参加,密切配合。监审部主要负责选题立项,牵头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由监审部牵头组织调查,业务部门主办,相关部门配合,通过查原始账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分清有关人员责任,提出改进意见,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审部填写效能监察建议书,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监察对象下发监察建议通知或决定书。
    3、处效能监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监察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不能包办、代替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4、监察对象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效能监察办公室书面报告。
    5、各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效能监察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有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保管。于每月底前按时向处效能监察办公室报送相关台帐资料和情况说明。(台账见附表)
    在填写《效能监察台账》报表中,填表人要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理要认真审核。效能监察组长(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保障监督职责,把效能监察作为保障监督的操作平台,做好《效能监察台账》报表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核实工作,确保政策法规和处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正确执行。在填报《效能监察台账》报表中若发现有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将根据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审核、监督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效能监察重点内容
    (一)对工程分包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分包工作中的合规性、内部透明性、分包商资质的合法有效性和分包与结算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程分包管理实施办法》(隧一处〔2005〕81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程项目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隧一处〔2005〕2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键全的(应成立项目经理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项目(公司)经理;副组长: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成员:工程、物资、机电、财务、人事、合同、验工计价专职人员);
    2、对工程的分包项目,未经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未进行项目策划并制定《项目策划书》的;
    3、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分包方的确定,未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未采取“模拟招标”,(原则限定在处公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竞争择优,引进分包队伍,并报处工程分包领导小组审批、处长签发确认的;
    4、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包方的确定,未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未采取“模拟招标” 竞争择优,确认分包方,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报处合同部备案的;
    5、分包方的资质、资信资料不全的(资质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安全证书、法人证明书、有委托人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资信资料:近三年内至少有二项相同工程施工经验,且优质、按期完成,无合同诉讼经历,无重大伤亡事故,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由于分包方原因严重拖延工期。分包方资金实力、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人技术等级能力、机械设备能力是评价的主要内容);
    6、对分包队伍的选择或工程项目分包的研究决策过程情况,包括具体的反对意见没有记录在案的;
    7、擅自将工程肢解分包的;
    8、有项目负责人及工程分包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其亲属在自己所在单位承包工程的;
    9、工程分包合同条款及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未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并及时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的;
    10、合同条款、价款、工程数量变更未经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并上报处审批的;
    11、先施工,后签订合同或边施工边谈合同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缺少会议记录和与会人员签到册的(合同谈判小组我方人员:项目负责人、书记、总工、合同、设物、财务人员,同时应邀请工会主席参加);
    12、验工、计价时,未经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副经理、工程、安质、设物、合同、财务及分包方负责人参加现场核实验收签认,未坚持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制度的;
    13、没及时按合同价款、数量验工计价的;
    14、结算及拨付工程款未按合同规定扣除分包方材料、风、水、电、税金、质保金及其他奖罚款等费用的;包括合同外我方提供的资源(材料、料具、施工机械等)未收或少收费用的;
    15、在验工计价中,有工程超验和超拨工程款或无合同付款的;
    16、对分包方的资金使用未进行监控的(主要是指:材料款、民工工费等);
    17、工程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台帐不健全的;
    18、对分包方管理乏力或以包代管的;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拖沓、推诿、马虎等行为,引发合同纠纷,造成我方经济和信誉损失的。
    (二)对设备、物资采购、租赁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批量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按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物资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在招标过程中是否有舞弊行为,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购买机具、料具包括办公设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物资管理实施办法》(隧一处设物〔2003〕74 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设备管理实施办法》(隧一处设物〔2003〕42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物资招标采购实施办法》(隧一处〔2005〕63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程项目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隧一处〔2005〕2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未成立物资及机电设备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小组由项目(公司)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工程、物资、设备、财务等组成。其职责:对项目物资的采购、购销合同、验收、保管、使用、统计、节约和废旧物资处理等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未进行物资市场价格调查活动的(开工前采供站和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门共同进行市场物资价格、质量调查,调查人员要签字确认),无物资市场调查记录的;
    3、供货商和采供站未签订“物资供货协议”的;
    4、按照管理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未按照规定组织材料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活动的;
    5、进行招标材料的评标活动,未经评标小组研究决策的(评标小组应由项目经理部、公司、处设物公司采供站人员组成评标小组共同参加);无物资招标会议记录的;
    6、项目物资及机电设备的采购供应管理未实行“法人采购、公开招标、采管分离、多方监督”采购原则的;项目物资未实行归口由处设物公司采供站统一采购的;委托自购的项目无物资采购授权委托书的;
    7、对物资、机电设备验收不及时的;无进货检验记录的;收料单据签字不齐全的;
    8、对废(旧)物资、机电设备的处理,未经物资、机电设备监察领导小组成员鉴定,实行招标销售的;未办理有关上报审批手续的;处理后未建立相关人员签字处理记录的;处理款未按规定在7天内及时入财务账的;
    9、分包合同中无材料供应、控制条款的(物资部门有无资料);
    10、材料物资、设备、配件的账账、账物不相符的;做假账的;
    11、分包队伍使用我方的周转料、机具设备等,未签订租赁协议或未向分包队伍收取租赁费的;
    12、机电设备的采购、租赁未实行集体决策、归口管理的(坚持“法人采购、公开招标、采管分离、多方监督);
    13、对设备的租赁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虚签虚报租赁费用的;
    14、盲目采购,造成设备或配件积压或采购质次价高的设备或配件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15、在机械设备大修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大修费用的;
    16、未经处审批,擅自购买机具、料具包括办公设备的。
    (三)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是否合理管理使用企业资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责任成本管理办法》(隧一处财务〔2003〕72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程项目资金上缴管理办法》(隧一处〔2006〕39号)、《中铁隧道集团关于超付工程款的处罚规定》(隧监〔2004〕90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程项目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隧一处〔2005〕2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业主所拨各类款项的使用,不按规定报批的;
    2、不按规定开展项目成本分析活动的;
    3、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财务制度,截留或套取企业资金,私设“小金库”,化公为私,搞“体外循环”的;
    4、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做假账、假报表,造成成本升降考核不实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
    5、违反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为他人贷款或资信提供担保、抵押或证明,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信誉的;
    6、因工作失职,造成账目不清,账物不符,或造成企业资金流失的;
    7、监管不严,造成大额公款被挪用、贪污的;
    8、违反财务制度,不认真审查付款凭证,造成大额支票、现金被骗的;
    9、在企业改制和清产核资中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10、财务人员对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不加以制止,或制止无效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
    (四)对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是否遵循选贤任能、德才兼备的原则;聘任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工资管理是否坚持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员工管理试行办法》(隧一人〔2003〕150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资管理试行办法》(隧一处人〔2003〕98号)、《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工程项目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隧一处〔2005〕2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和企业人事管理方面政策、规章制度等,在招聘、调配、任免、职称评定、奖惩干部时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用人不当,用人失察,出现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给企业经济造成损失、信誉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不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管理人员的(由领导确定考察人员,在决定任用前,由人事部门考察,然后提交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
    4、生产奖金的发放未与生产效益挂钩的;
    5、未完成生产计划或亏损项目擅自发放奖金的;
    6、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不按规定执行的;
    7、生产奖金未执行处季度审批制度的;
    8、效益工资方案、加班工资等未经处审批擅自执行的。
    第四条 效能监察的程序及工作方法
    效能监察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型。
    (一)处监审部的效能监察工作程序: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为: 选题立项; 制定方案; 组织实施;分析原因;查清问题;提出建议;改进管理;严格奖惩;效果追踪;资料归档等十个阶段。
    (二)基层单位效能监察工作方法:
    1、由书记牵头,每月组织一次本项目的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有反映的热点问题,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要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处效能监察办公室处理。
    2、基层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门的工作记录簿和效能监察台账,台账的有关数据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由组长汇总后于每月底前上报。
    3、书记应充分履行监督保障职能,通过现场了解掌握的情况与效能监察台账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经理沟通,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有重大问题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处效能监察办公室。
    第五条 监察部门行使下列权力
    (一)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指组成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本单位(项目部)行政办公会议。处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监察对象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记录等;
    (三)责令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暂停或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五)向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六)对阻挠、干扰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追究责任并对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七)对勤政、廉政典型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评估
    (一)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椐效能监察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检自评,并上报处效能监察办公室。监审部再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效果进行核定评估。
    (二)效能监察效果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经济效益包括:挽回经济损失(已经发生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追回或减少的损失)、避免经济损失(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在效能监察作用下,行为得到中止,避免发生的损失)、增加效益(通过效能监察改进工作,在相同条件下,较原来多创效益);
    2、社会效益包括:对勤政人员进行奖励;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罚;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章立制;改进工作作风等。
    (三)效能监察效果的计算可采取比照法、考核法等方法。
    (四)效能监察效果的核定程序为:先由效能监察小组同监察对象一起进行初步核定。然后由参与效能监察工作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会签。最后填写效能监察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归档材料有:(1)效能监察立项表;(2)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报告;(4)监察建议书;(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6)有关会议记录;(7)效能监察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8)其他需要记入档案的材料。
    第七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1、奖励资金的来源。根据效能监察效果,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由效能监察办公室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按相关程序由处予以奖励。
    2、开展效能监察必须讲求实效。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3、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审部门应建议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3)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奖励形式有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等。
    (二)责任追究
    1、对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效能监察部门应建议处对有关单位、项目部及有关人员进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2)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2、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项目部及各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将处理结果报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对违规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提交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相关单位、项目部及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4、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提供假证的;
    (2)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3)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滥用职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利用职权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员工对本单位的投诉、检举、控告,处效能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1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7、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效能监察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9、对效能监察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
    10、各单位、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处监审部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新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处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效能监察管理办法》(隧一处〔2005〕217号)同时废止。
<<编辑:CTG-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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