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职责,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倡廉合力,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定(试行)》及《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紧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中铁隧道一处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服务大局,促进中铁隧道一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协调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国资委、总公司、中铁隧道的《具体意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围绕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员的纪律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应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认真抓好“两个务必”教育,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保持一身正气,远离腐败。二是要积极运用专题讲座,课堂教育,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宣传教育入耳入脑。三是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通过典型案件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第七条 严格责任考核,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党风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并不断完善责任分解机制,严格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任务;按照分口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政副职的任务;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牵头部门的任务;按照职能负责的原则,明确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切实把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八条 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是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分别在本单位每年召开的职代会上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职述廉。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围绕企业经营生产开展效能监察。紧密围绕工程分包、设备物资、财务(成本)、办公生活设备管理等方面选题立项,开展执行力方面的效能监察。通过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加强项目管理,积极维护经济运行管理的良好秩序,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 注重以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本单位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与创新。
第十一条 把握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特点,研究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协助党委行政有关部门之间,共同承担某一项反腐倡廉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十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 研究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 召开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 组织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所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 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书面报告所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 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向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由纪委牵头,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人事、监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腐倡廉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不定期地分析单位反腐倡廉总体形势,研究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党委和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分管领导确定,重要事项由纪委报党委确定。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组织协调事项,纪委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制定工作安排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责任,落实措施,牵头和参与单位,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监督检查,办理结果反馈等,以书面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 组织协调的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听取纪委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纪委应当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企业相关规定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第一工程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