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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表彰的权限、程序和办法有什么规定?

    各级党组织表彰的对象由下一级党组织考察推荐,本级党组织审批。表彰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般二至三年,地(市)党委一般一至二年,县(市、区)党委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表彰。 
    表彰工作应在党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经过民主评选,组织认真考察和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表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确定表彰范围,制发评选标准;推荐评选,确定对象;考察审批;作出表彰决定,宣传先进事迹等。 
    党内表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推荐和评选工作一定要坚持标准,细致工作,严格把关。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反复筛选,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论。要把推荐和评选过程,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的过程,形成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局面。经验和事迹材料要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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