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适应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和《铁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处、工程项目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企业各级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领导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
第六条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讨论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科技进步方案,年度财务报告,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合同履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提案征集处理落实等企业重大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否决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时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集资、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人员。评议范围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对实行年薪制的领导人员的奖励,按《总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建议给予处分或免去领导职务。
五、依法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有权进行检查监督。集体合同执行结果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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